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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16
  • 鹤兴政规〔2018〕4号

兴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区财务人员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7-16 来源:区政府办

鹤兴政规〔2018〕4号




兴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区财务人员
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
按照2018年7月4日召开的第14届16次兴山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将通过的《兴山区财务人员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此文件自2018年7月5日起试行。
                                       兴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兴山区财务人员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财务工作,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现就财务人员岗位管理进行规范
一、学习掌握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会计政策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依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本单位的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
二、全区财务人员原则上要求财务专业、正式职工,且要持证上岗,如果达不到专职要求,也可以暂时是兼职的。
三、全区财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轮岗一次。
四、会计负责财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各项会计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组织编制本预算单位预算,并进行分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定额;及时检查预算、定额的执行情况。按照财务报销票据管理规定的要求,会计要认真做好票据审核工作,对于与授权明细不符或报销票据手续不全的,财务人员可以拒绝报销。
五、认真执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严格区分经常性支出与专项专出,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做到账目清晰。
六、执行招待费审批制度,招待费必须在财务上单位独列支,实行“三单合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于单位列支招待费未附食餐清单、未注明招待人员、事由等手续不全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凡无公函、超标准招待的、“三单”不全的和定点以外的同城餐饮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准报销。
七、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清册,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按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八、组织学习并正确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九、出纳负责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和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时,应当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严格控制签发空白、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十、出纳根据原始凭证,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进行日结和账实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负责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
十一、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十二、财务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贷币资金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贷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贷币资金业务,财务室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十三、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十四、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十五、各预算单位由所在单位的会计进行报销审核把关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的同时,同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资金的使用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十六、财政局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
十七、全区财务人员的调配使用,财政与人社局有建议调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