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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岗市兴山区委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 印发《兴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1 16:13:00】   【阅读次数:



 

 

中共鹤岗市兴山区委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
印发《兴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兴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经13届14次常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鹤岗市兴山区委员会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兴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兴山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鹤岗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2021-202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兴山、开创兴山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我区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实现目标。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高,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建设协调并进,让法治兴山名片更加闪亮。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发挥政府作用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制定实施兴山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严格编制管理,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

贯彻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政府高效履职尽责。完善落实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推动政府各部门高效履职尽责。优化完善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的规范统一。探索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加强权责清单与各项改革协调联动。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破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市里统一部署,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我帮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严格落实关于归并、减少资质资格许可事项要求,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在全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推动更多行业“一证准营”,落实跨地互认通用要求。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领域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完善信用激励、惩戒、修复等机制,推动各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全面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按省、市统一部署,推进落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动实现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政务服务充分兼顾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使用需求。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判标准,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评价、反馈、整改、监督闭环管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自愿自主评价。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全面推行投资项目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及时回应、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诉求。健全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继续开展领导干部体验式走流程,持续深化流程再造、服务优化集成。持续典型案件曝光通报力度。

三、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鼓励实施年度制定计划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采用实地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或者专门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整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部门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开展巡察和对各部门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鹤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区内各单位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区实际,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决策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全面落实决策承办单位按要求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对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检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统筹设置行政执法职能,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深化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要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办事处(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探索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推进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健全移送案件办理结果反馈机制。落实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机制建设。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优化重点领域执法力量配置,不断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高效处置机制。对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或者监管真空等情况,及时确定牵头部门,厘清监管责任,强化执法履职,防止监管不到位。对涉及面广、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完善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完善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基层执法单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抽查。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深化裁量基准实施,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査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落实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落实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推行智慧执法、精准执法、非现场执法等,加强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完善行政处罚“包容免罚清单”,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加强新兴领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法文书说理。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

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机制,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健全完善我区应急管理领域制度机制,依法制定修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落实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城市风险治理机制,研究制定我区风险目录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及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城市运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切实增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和治理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中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构建统一领导、权责匹配、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后备定点医院整体转换机制和应急救治“预备役”制度,完善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人员调集、征用腾空和区域联动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社会治理机制,分区域分等级评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依法实施分级分类防控。健全信息公开、媒体与互联网管理制度,提升舆情引导与处置能力

完善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推进区、街道、社区应急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和纵向贯通。完善街道、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注重发挥社区“法律明白人”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引导居民知法守法用法。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学习和弘扬新时代“东莱精神”。推行“四所一庭一中心”矛盾化解联动机制,整合调解、法律援助、法律顾问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深化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一站式”纠纷解决平作用。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完善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出庭应诉覆盖面和应诉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探索建立行政应诉考核评价机制。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支持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年度白皮书。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和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合融合发展,加快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管。加大仲裁法律服务推广力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公务员引导其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八、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我区监督体系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强化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畅通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的联动机制。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认真对待网民在政府网站的留言和意见建议。

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严格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推进督查立项、督查方式、督查程序等规范化建设。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2025年底,基本建成区、办事处(街道)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评查质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网络问政、党风政风热线等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持续开展政府守信践诺行动,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加快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推进新型智慧城区建设,促进城区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

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省、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和政务服务。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 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兴山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兴山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依法治区工作要点,谋划落实好法冶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将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全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做好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全方位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实现对政府及其部门督察全覆盖。创新督察方式方法,探索网络督察,做好督察整改,提高督察实效,努力实现督察增效与基层减负相统一。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头雁”效应,促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政府定期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制定并严格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计划,进一步增强会前学法的针对性、时效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区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政府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区政府和各部门法治机构建设,做好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办案能手评选等活动,通过案卷评查、案例评析以及庭审观摩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符合兴山法治建设需求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行政复议人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强基导向,加强司法所建设,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发挥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办事处(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办事处(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进一步理顺条块职责关系。

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做好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全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鹤岗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以及本工作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具体举措,加强与本部门相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本工作方案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压紧压实责任,抓好督察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