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鹤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6 09:48:00       




鹤兴政发〔2019〕4号


 兴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鹤岗市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各级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扩大康复服务供给,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坚持制度衔接、综合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整合资源,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共享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需求导向、融合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社区合作与衔接,实施康教结合,促进残疾儿童融合发展、全面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救助相结合,实施残疾监测,加强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控制残疾的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具有鹤岗市户籍(鹤岗市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鹤岗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并建立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市、县(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5.资金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和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市本级经市、区残联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由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儿童进入机构训练时预付70%,待训练周期结束后再付30%。县级经县残联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对低保救助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给予生活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市、县(区)残联要严格遵循省残联制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运作。

教育部门支持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对低保救助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

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足额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对本地区康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要加强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能力建设。

提高科学规划举办康复机构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

提高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加大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投入;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

提高社会力量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各组织服务人员作用。

(三)加强综合监管。

完善协作监管机制。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加强宣传动员。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鹤岗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附件

鹤岗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补助标准

备  注

1

聋儿人工耳蜗

7.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采购4.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2

聋儿助听器

2.16万元。其中: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验配费0.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3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治手术1.72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术后矫形器装配0.72万元。

一次性救助。

4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5

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6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

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

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补助;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解读链接:http://www.hgxs.gov.cn/index.php?c=article&id=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