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19 09:31:00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及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一)有在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居留史,进入或者返回我市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社区(村屯)居民,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措施,其本人及亲属隐瞒相关信息的。
  (二)有与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未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未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病情、行动轨迹,出入公共场所、参与集聚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私自接纳、容留有疫情重点地区居留史人员在家居住且隐瞒不报的。
  (五)被隔离观察人员不遵守隔离规定擅自外出活动的。
  (六)涉及确诊、疑似病例及医学观察人员而封闭的小区、单元或家门未设置警戒线、警示牌的。
  (七)组织或者参与节日庆典、商品促销、举办婚礼、操办白事未从简以及麻将棋牌娱乐等活动的。
  (八)各类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擅自上课、补课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私自开展培训的。
  (九)不遵守“每户每两天只允许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品1次”规定,擅自出行的。
  (十)宰杀、交易活禽或者猎杀、收购、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
 (十一)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药品、消毒液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及物资的。
 (十二)违反暂停各类“九小场所”经营活动禁令,擅自经营的。
 (十三)违反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规定,接收新入住老年人,允许院内老年人擅自外出的;擅自接待养老机构以外人员的。
 (十四)药品零售企业未执行“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未实名登记购买人信息及未做好备注登记说明的;未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上报“退烧药”登记信息的。
 (十五)房屋出租主体或房主个人,未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导致发生疫情并未及时上报的。
 (十六)编造虚假疫情及相关信息的;转发、传播虚假不实疫情及相关信息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
 (十八)拒不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公告规定行为的,实施其他有碍疫情防控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基本身份信息,并提供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址等,如有被举报行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供。
 (二)举报电话
  市长热线:12345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时,如实记录举报信息,如同一线索已有举报信息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200元奖励;举报信息有效阻止重大风险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隐患发生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长热线受理单位(信访局)负责举报信息整理汇总,提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协调督导组负责举报信息的核实督查及提出奖金兑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