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9-06-17 10:05:00       

[事项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设定依据]:《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 (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办理材料]:(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十)二寸照片一张

[办理地点]兴山区沟南劳动保障协理站、兴山区沟北劳动保障协理站、兴山区岭南劳动保障协理站、兴山区岭北劳动保障协理站

[办理机构]兴山区沟南劳动保障协理站、兴山区沟北劳动保障协理站、兴山区岭南劳动保障协理站、兴山区岭北劳动保障协理站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

[联系电话]0468-3526076

[办理流程]本人持二代身份证、二寸相片和相关的证明、证件到所属劳动保障协理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