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6 16:20:00】   【阅读次数:

各单位、各部门采购当事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根据《兴山区扫黑除恶斗争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以下8类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涉乱情形: 
       一、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以暴力或软暴力(滋扰、恐吓、威慑、“谈判”、“协商”等,下同)等非法手段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指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等,下同)组织或参与围标、陪标、串通投标,操纵中标(成交)结果的。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组织或参与,以恶意废标、抬高或压低价格、中标后恶意弃标等非法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中标(成交)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时间提供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恶意延期交货、在合同外索要钱物等情形,并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采购人或履约验收机构签收的。 
       六、采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进行恶意质疑、投诉、信访举报,并以此敲诈勒索政府采购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要钱物,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供应商按合同履约后,采购人以不正当理由不予验收或拖延付款的。
       八、其他涉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各单位、各部门采购当事人对我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8类情形的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涉黑、涉恶、涉乱等现象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我局提供有关问题线索(含本通知下发前的问题线索,以及充当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等问题线索)。根据举报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区政法机关处理,扫除政府采购领域黑恶势力,把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




举报电话:3526030、3526096;
举报邮箱:hgsxsqczj@ 163.com。






兴山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