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小科普

2024-06-04 10:4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6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启动首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部署全系统调动各方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同步启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特制定本期商业秘密小科普。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二、企业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商业秘密,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建立完善的保密体系。

企业应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专人专岗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2.加强涉密人员管理。

重点涉密岗位人员入职前应开展背景调查,涉密人员入职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某些重要岗位员工还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涉密人员上岗后应熟悉掌握保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涉密人员离岗前,要清退全部涉密载体。

3.落实内部保密管理要求。

生产厂区可设立单独的保密区域,并建立专人值守制度,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防盗系统,建立涉密文件管理责任制。全面规范文件的拟稿、复制、收发、保管、清退、销毁等过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有关商业秘密的密级,并在文件、图纸上标注保密标志或要求,根据员工岗位职责或特定工作事项,设定对涉密信息访问、查看、使用等权限,并对用户操作行为进行日志记录。

4.做好对外商务活动保密管理。

企业在与外部单位或人员开展商务合作前,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还可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涉及双方商业秘密时,应明确各自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明确共同开发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展涉密活动前,要制定保密方案、选定涉密活动地址、限定参与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等。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十要”

1.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商业秘密保密培训教育;

2.要在实际可行的时候,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暗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3.要在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中进行密码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要将所有的商业秘密文件放置在安全场所;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办公室无人的时候;

6.要足够重视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

7.要在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中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8.要让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指定区域(会议室除外)有人陪同;

9.要确保在家人、朋友或者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能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要在员工离职前办理商业秘密资料清退手续时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公司。

(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1.不要使用外部U盘、硬盘拷贝秘密文件,严防木马病毒;

2.不要使用机场、酒店及公共场所的网络收发电子邮件;

3.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

4.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

5.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拿得走的地方;

6.不要通过非可信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

7.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酒店房间、会议室、复印室等不安全场所;

8.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或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

9.不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旅游、逛街购物、办私事。

10.不要重技术秘密的保护而轻经营秘密的保护。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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