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鹤岗市实施“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2022-10-27 17:11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的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兜底线、救急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制度。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经过充分调研,我市下发了《关于印发鹤岗市实施“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问:起草《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社会救助效能为重点,完善创新救助方式,强化工作保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鹤岗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鹤办发[2021]9号)文件,第6条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第16条优化审核审批机制,第18条完善协同办理机制。
  问:起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的主要包括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类型、分级审批情形、分级审批流程四项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以及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及个人,由各乡镇(街道)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类型。先行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长期在我市居住人员。根据困难情形,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分级审批情形。救助实行分级审批,救助标准按困难情形给付。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并实施救助,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在月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由各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施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县区,可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定期开展抽查)。在月低保金标准3倍以下(含3倍)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并实施。救助金额最低不少于当年度1个月的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度6个月的低保标准。特殊困难的,提交县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商议,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年度20个月的低保标准。
  (四)分级审批流程。各乡镇(街道)在核实事由时,以口头询问方式调查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后,即可“先行救助”。登记填表、材料提供、公示等相关手续可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予以补办。在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时,将严格按原办法规定,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
  问:《管理办法》有什么现实意义?
  《管理办法》实施后,更加完善了社会救助制度工作措施,为群众提供便利、快捷服务,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工作流程,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二是充分体现了临时救助在兜底线、救急难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有助于实施临时救助与医疗、就学、住房、自然灾害等各类专项救助的衔接,防止“救助过度”现象的发生。 
  《管理办法》文件解读机关
  本《管理办法》由鹤岗市社会救助中心解读,联系电话0468—3340920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鹤岗市实施“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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