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事检察与劳动仲裁协作配合的意见

2024-04-25 15:06

鹤东检联发〔2024〕1号

为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建立检察机关与劳动仲裁机构的协作配合,引导劳动者正确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仲裁院)与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仲裁机构的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衔接配合,在涉及不特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领域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质效,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营造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范围

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起和开展仲裁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支持,是民事支持起诉的内在含义。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经市仲裁院履职发现其确有维权意愿,但诉讼(仲裁)能力较弱,提起诉讼(仲裁)确有困难的,市仲裁院告知劳动者可以向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仲裁)申请,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认为市仲裁院移送的案件线索符合民事支持起诉(仲裁)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仲裁院可作为支持起诉(仲裁)线索予以移送:

(一)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

(三)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五)因工伤致使人身遭受损害请求赔偿的;

(六)集体劳动争议;

(七)确有支持起诉(仲裁)必要的其他情形。

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仲裁)应秉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仲裁)权利平等;

(三)秉持司法谦抑性,将有限介入原则贯穿于能动履职全过程;

(四)维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对接联系机制。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进行对口联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数据统计、线索移送、材料移交、结果反馈及日常沟通与协调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在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政策执行及制度建设等情况,共享政策文件、法律规定等信息资源,定期互相抄送部门工作信息、典型事例、典型案例等,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

(三)建立线索收集移送机制。市仲裁院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可能被侵害的线索、虚假劳动仲裁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区检察院移送,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劳动仲裁的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四)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市仲裁院可根据检察机关邀请,开展案件社会调查、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开听证、整改效果评估等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配合市仲裁院开展调解工作,区检察院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将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构建多元共治的劳动争议解决格局。区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等帮助;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开展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心理咨询、就业帮助等救济工作。

(五)建立联合调查机制。针对不特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可以开展联合调查,监督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共同开展监督保障工作。

(六)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定期会商,以开展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协商,就个案或群体性案件进行研究会商,实现更高水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合力。经区检察院做出支持仲裁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文书送达市仲裁院,市仲裁院及时将案件结果反馈区检察院。

(七)建立宣传联动机制。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通过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扩大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影响力,增强社会知晓度,引导群体主动参与检察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认真落实相关职责要求,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围绕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相关法律问题,定期邀请相关专家、业务骨干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和履职能力。

(三)严守政治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市仲裁院与区检察院均应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避免失、泄密事项发生。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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