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1-03 13:5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形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与运行机制,提升我省高校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依据《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坚持市场应用导向、鼓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着重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由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开展高校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对象为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承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考核报告”等相关数据与信息。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考核着重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五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助推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助力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本办法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政策执行落实、机制体制建设、管理服务能力、工作实效、社会影响等内容。
  第六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工作兼顾过程与结果,突出增值与特色,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综合全面衡量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活动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考核对象在考核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 考核流程包括:通知发布、材料报送、考核实施。原则上每年3月份由省教育厅发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通知,明确具体工作进度安排。 
  第三章 结果应用与监管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同时纳入高校“双一流”“双特”“双高”建设等评价体系,对工作突出、实绩显著的高校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抽查与评价,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黑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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