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6-28 09:28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拟订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并贯彻落实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政府部门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层面制定人才政策、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拟订落实吸引留学人员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办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负责新闻宣传、新媒体建设、舆情处置等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改革推进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调解仲裁管理科)。组织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市、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和基层(行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

(三)财务审计科。拟订落实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统计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总体分析。承担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内部审计、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基金监督科。拟订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属企业年金和全市机关事业职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组织实施市直有关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承办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事宜,组织我市人才参加国际合作交流与培训项目。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科)。拟定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承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审批工作,完善职业能力统计调查分析制度。拟订全市就业创业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公平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承担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进落实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指导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及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监督管理和全市博士后综合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市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审核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及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宏观指导;承担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审核工作;承担省驻我市事业单位委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事宜;承担相关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和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以及市级部门表彰有关工作。

(九)劳动关系科。拟订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拟订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制度,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十)养老保险科。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参保人员退休审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待遇政策并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工伤失业保险科。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承担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各类协议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伤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承担复查鉴定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指导失业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拟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政策,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县(区)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十三)信访工作科。拟订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协调、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承担信访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信访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信访事项处理及信访复查、复核工作。

(十四)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单位负责人:史琳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街道北京路一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68-335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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