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

2023-07-06 21:28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城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省际和市际间合作交流。

(九)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指导全市医疗保障行政和经办业务。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和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地区之间业务合作与交流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与统筹管理。负责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医疗保障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筹规划和拟定全市城乡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普通慢性疾病医疗鉴定工作。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三)医药服务管理科。拟定全市医保目录及其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的准入、评估、考核。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与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成本调查,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招标采购平台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基金监管科。拟订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基金的预算编制、安全防控和基金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黄景生 鹤岗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11号鹤岗市医疗保障局(公积金大厦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68-32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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