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黑龙江省鹤岗市施某某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4-09-30 13:57

  一、基本案情
  为进一步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查重罚高压态势,推进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各项制度走深走实,今年初,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七台河市公安局开展了“两打”专项行动,在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23年7月,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成功办理了一起从江苏连云港市转运至鹤岗市境内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移送案件,该案于2023年8月移交至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立案办理,案件侦办期间,犯罪嫌疑人施某磊供述了其在鹤岗境内的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也倾倒过危险废物的线索。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行刑衔接”联合侦办机制,组织鹤岗市公安局和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判,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针对倾倒危废废物的具体地点等问题对施某磊进行多次讯问,但其始终拒绝配合调查,不予指认。为尽快找到危险废物倾倒点避免生态环境出现次生污染的情况,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研究,结合“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关内容,鹤岗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了直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直购”方式代替“招投标”方式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现场挖掘采样工作。经过前后3次全面排查,最终确定位于鹤岗市南山区的厂区西南角排水沟疑似为倾倒点。通过连续2日现场挖掘发现,在该疑似点位下存在大量黄色、红色化学物质,气味刺鼻。为避免二次污染,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将挖掘出的66.22吨污染物及受污染土壤转移至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暂存。
  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嫌疑人,施某磊最终承认该点位为实际倾倒点,并供述违法犯罪详细过程。2023年3月起,施某磊租用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厂房从事染料生产经营活动,以2-乙基蒽醌为原料,生产成品为1-硝基-2-乙基蒽醌。生产原料由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生产出的成品外售回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保障产品质量,该公司法人名下的徐州市某颜料有限公司选派副经理至施某磊公司内把关产品质量。施某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2-乙基蒽醌和1-硝基-2-乙基蒽醌的中间体废物,即成品的副产物由生产罐通过排放口直接排放至厂区西南角沟渠内。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施某磊在黑龙江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外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分离出的污染物净重3.45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已于2024年3月14日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跨区域危险废物倾倒“案中案”,涉案人员有计划的实施危险废物跨省倾倒行为,将落后的生产工艺转移至外省进行非法生产,产生的废弃物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正是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嗅觉敏锐,思维创新,才在首起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度挖掘,最终迅速查清施某磊环境污染犯罪系列案件,做到了“查一人带一窝,一案毕一案立”,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本案涉及江苏省、黑龙江省多个地市,上下游犯罪链条分工明确,案发后对生产车间内生产设备进行了销毁,为办案人员固定犯罪证据带来了极大困难。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协作配合,在厂区附近全面开展现场排查工作,及时固定了犯罪证据。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良好互动,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动,避免危险废物倾倒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损害,及时处置并转移污染物至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暂存,防止二次污染发生,并在各方通力协作下迅速查清同一犯罪嫌疑人环境污染犯罪系列案件。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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