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3-03-10 16:00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鹤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1月1日起至2022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鹤岗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216082,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333号;电子邮箱:szfbxxk@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鹤岗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

(一)主动公开方面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和市相关部门需求,在保障80余个栏目按时更新的基础上,对我市、县(区)两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了统一改版,对全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库,创建了部门规范性文件专栏,提升群众查询便捷度。将该平台链接到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主页面,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二是高质量畅通政务公开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助力助企纾困等各类政策举措落地快、广知晓、见成效。2022年,鹤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和载体,围绕党的二十大信息、教育信息、就业信息、财政信息、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内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800余条。三是高质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对新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探索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解读方式,解读率达到100%。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市政府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完善依申请公开会商机制,加强对县(区)、各部门的指导力度2022年,全市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32件,受理的申请件均已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2022年,全市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发行政复议8件,行政诉讼7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一是严格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二是完善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三是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摸清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

)监督保障方面一是制发了《鹤岗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并不断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是加强教育培训。采取视频会议、线下集中学习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51

1

26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139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165

行政强制

1363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0799.6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7

0

4

2

0

89

13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3

0

4

2

0

87

11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3

0

0

0

0

0

3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1


0


0


0


0


0


1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1


0


0


0


0


2


3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6



0



0



0



0



0



6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2


0


0


0


0


0


2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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